(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锦涵与被告宋福占、张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90-1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宋某某。被告张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辉独任审理,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