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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夏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龙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龙华(绰号“华仔”),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龙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龙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1日,吸毒人员曾某(绰号“叫花子”、“光脑壳”,另案处理)、“疯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夏龙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夏龙华联系“邵阳佬”(另案处理)购买。当日15时许,曾某、“疯子”经被告人夏龙华联系在被告人夏龙华入住的怀化市火车站6+1家庭宾馆607房间内,从“邵阳佬”处以80元每克的价格各购进冰毒甲基苯丙胺6克、4克,被告人夏龙华从“邵阳佬”处获得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作为介绍费及与曾某、“疯子”一同吸食的好处。后曾某付给被告人夏龙华毒资500元,被告人夏龙华再将所得毒资转交给“邵阳佬”。2、2014年9月12日,吸毒人员曾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龙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夏龙华联系“邵阳佬”购买。当天���上,曾某经被告人夏龙华联系在被告人夏龙华入住的怀化市火车站6+1家庭宾馆607房间,从“邵阳佬”处以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被告人夏龙华从“邵阳佬”处再次获得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的好处。后曾某付给被告人夏龙华毒资400元,被告人夏龙华将所得毒资交给“邵阳佬”。3、2014年9月14日,曾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龙华求购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双方约定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铂金假日酒店3楼见面交易。当天1时许,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铂金假日酒店303房间门口将准备外出的被告人夏龙华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8克。该院以被告人夏龙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夏龙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龙华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夏龙华身份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夏龙华的下线曾某后,2014年9月14日凌晨1时左右,曾某交待其贩卖的毒品皆来源于一名暂时住在怀化市城北铂金假日酒店的叫“华仔”的男子,并且主动要求电话联系“华仔”要求购买毒品,公安民警立即行动,开展布控,在铂金假日酒店303房间门口处将准备下楼贩卖毒品给曾某的被告人夏龙华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3袋,净重12.8克;从其所住的怀化市城北铂金假日酒店303房间内缴获毒品冰毒6袋,净重29.5克。3、被告人夏龙华通话详单1份,证明2014年9月13日23时20分至9月14日0时33分许,被告人夏龙华的手机与号码为151××××9076曾某的号码有4次通话记录。4、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9月15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夏龙华处扣押冰毒疑似物9袋。5、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尿检报告,证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夏龙华的受检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6、证人曾某的证言,其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20时许,其在中方县中心市场被查获的冰毒是从一个外号“华仔”的男子手中分两次购买来的。第一次是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前4、5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其打电话给“华仔”叫他卖点冰毒给其,“华仔”告诉其在怀化火车站“6+1”宾馆607房间。其来到该宾馆,在房间里其看到“华仔”和“疯子”在房里,等了10多分钟,“华仔”的上线就拿了1包冰毒交到“华仔”手中,并称这包冰毒重10克。其就问“华仔”要6克,“疯子”说要4克。“华仔”就说你们两个自己分。然后“疯子”就拿出1个小电子秤,称了6克多冰毒给其,4克他自己拿走了。其当时其没给钱,拿着6克多冰毒就走了,冰毒的价格是80元/克,是冰毒还没有送过来时,其事先就和“华仔”就商量好了的。当天没有付钱,第二天付了200元还差300元。第二次是大概过了1、2天后,其又打电话给“华仔”问他还有没有冰毒,“华仔”说他在火车站“6+1”宾馆607房,其就直接去了该房间,“华仔”的上线也在房间里,“华仔”对其说桌上有5克冰毒,其拿了这5克冰毒就走了,5克冰毒价值400元钱,再加上第一次欠的300元钱,所以此次其总共付了700元钱给“华仔”,这一次其没有看到是“华仔”��上线直接把毒品给他的。其去“华仔”的房间找他买毒品的时候有“疯子”、“华仔”、“华仔”的上线在场。当时“华仔”的上线来了以后,把毒品给他,他从里面挑了点出来吸食,其也和“华仔”一起吸了点。7、被告人夏龙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如下事实:(1)其称其是帮“光头佬”和“疯子”联系的毒品,共计2次。第一次是在其被抓的数日前某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疯子”、“光头佬”在火车站“6+1”宾馆“疯子”开的房间里,其当着他们两个的面给其上线“邵阳佬”打电话,我叫“邵阳佬”送10克冰毒到火车站“6+1”宾馆607房间,然后我们就到607房间去了。他们问其冰毒多少钱1克,其告诉他们80元1克,过了半小时后,“邵阳佬”带着1袋重10克冰毒来了,“邵阳佬”就把冰毒放在宾馆桌子上,其和“邵阳佬”说好了下次再付钱,然后其就从袋子里挑了点冰毒出来用来自己吸食,其开始吸食后,“疯子”和“光头佬”也过来吸了几口,就过去把剩下的冰毒分了,“光头佬”对其说称了500元的冰毒,“疯子”说称了300元。由于其欠“疯子”钱就没有收他的钱,“光头佬”说下次再给钱,后来他们两个就离开了。其在“邵阳佬”手里拿是70元1克,但是这次是“邵阳佬”送到宾馆来的,要给他100元的车费,其仅从中得了点冰毒吸食下。第二次是第一次后的2天左右,“光头佬”给其打电话要求购买冰毒,其告诉“光头佬”其还在怀化“6+1”宾馆607房间,其接着就给“邵阳佬”打电话,要他送到607房间5克冰毒,没过多久“邵阳佬”就把5克冰毒送来了,其就从“邵阳佬”送来的这5克冰毒里挑出来0.5克左右作为自己吸食,过了会儿“光头佬”来了,其就把剩下的给他了。(2)2014年9月14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其在怀化市城北铂金假日酒店开了303房间,“光脑壳”打电话给其,向其要求购买10克冰毒,其就告诉“光脑壳”我在城北铂金假日酒店三楼,并告诉“光脑壳”到三楼电梯口的时候就给其打电话。过了约1小时“光脑壳”还没有来,其就准备到楼下去买水喝。刚到三楼电梯口就被公安民警抓了。并在其身上搜出了3个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重约14克,后来在其住的303房间床头柜的抽屉里搜出6个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5克1袋,一共是30克。在其右边裤子口袋里搜出来的冰毒是自己的,是昨天上午从苏刚手里拿的,宾馆303房间放置的冰毒是苏刚的,不晓得他从哪里弄来的。8、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9月14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鹤城区城北铂金假日酒店内抓获被告人夏龙华,从其右边裤子口袋里提取3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9、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4日,在见���人见证下,由公安机关依法主持了被告人夏龙华对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是否有2014年9月11日在怀化市火车站“6+1”宾馆607房间内向其购买冰毒的外号叫“光脑壳”的男子。经辨认,被告人夏龙华指认出3号照片(曾某)系向其购买冰毒的外号叫“光脑壳”的男子。10、现场称量笔录附称量照片7张,证明2014年9月14日,从被抓获的被告人夏龙华右边裤子口袋里提取的3包冰毒疑似物毛重14.1克,净重13.8克。11、现场指认笔录附指认照片4张,证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夏龙华指认怀化市火车站“6+1”宾馆607房间就是其贩卖毒品的现场。12、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成分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夏龙华被抓获时从其裤子右边口袋里查获的3小包净重共计13.8克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龙华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龙华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龙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龙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侃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