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插旗*组**号附*号。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承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