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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插旗*组**号附*号。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承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