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某甲,男,201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理人罗某,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某乙,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