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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诉马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马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黄榆乡。法定代表人:谷建龙,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利,女,满族,农民,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永吉县和顺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东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