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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晓梅与李艳红、李洪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梅,李艳红,李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梅,女,196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65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79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艳红丈夫)。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就判决款项33500.50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次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