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桂兰、杨超、杨海霞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劳动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另案被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侯桂兰,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杨超,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杨海霞,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法定代表人:鲁轶,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桂兰、杨超、杨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1343号、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桂兰、杨海霞及其与杨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联合、被上诉人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1343号、1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