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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46号原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丰北村。法定代表人孙小平,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平(受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银春(受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64号。法定代表人严士富,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德俊(受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山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山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黑山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山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共计6670元,由黑山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广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