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成都市铠越家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成都市铠越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秀云,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组。委托代理人付泽菊(特别授权),大邑县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玉祥(一般代理),大邑县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铠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大桥路52号(沙渠工业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永红,总经理。原告张秀云与被告成都市铠越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越家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泽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铠越家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云诉称,原告从2014年6月起在被告处从事装包工作,工资结算方式以保底加计件。2014年8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95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1958元。被告铠越家居公司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装包工作。2014年8月2日,经结算,被告就欠原告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成都铠越家居有限公司欠到张秀云工资壹仟玖佰伍拾捌元正(¥1958元)。特此证明,成都铠越家居有限公司,法人胡永红,2014、8、2”。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装包工作,其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欠原告工资1958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95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铠越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秀云工资款19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成都市铠越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