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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俊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93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佳楠,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贷主管。被告:杨俊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俊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魏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人民陪审员  刘进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