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根才与聂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才,聂亚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王根才,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聂亚伟,男,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才诉聂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王根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根才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熊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