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成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