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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成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