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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万臣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本案被执行财产位于安徽省和县香泉镇,请求移交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移送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指定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戚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