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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3号王志江,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张文,女,汉族,52岁,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诉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江撤回对被告张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吉庆海审 判 员  曹永光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