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3号王志江,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张文,女,汉族,52岁,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诉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江撤回对被告张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吉庆海审 判 员 曹永光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