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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张书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安,张涛,张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安,194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张书华,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张书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物及行为为被执行人张涛、张书华协助申请执行人张金安办理坐落于法库县河南街原法库县水利局1335平方米办公楼、106.18平方米锅炉房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执行费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涛、张书华已先将该房屋做贷款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2)法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