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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68年2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52年4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