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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田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