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彭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范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和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2010年农历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吵闹。2012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喜欢打牌,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6月6日,经(2014)望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双方持续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魏某辩称:1、2010年农历10月,在原告姨妈的介绍下,原、被告开始相识恋爱,经过了充分考虑,××××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婚后,原告在被告家居住的时间不足半年,原告经常回娘家和其姐姐家居住,但是,原告家人的红白喜事、小孩满月,被告都按习俗送了礼,是原告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3、被告与原告没有发生过争吵,也没有打过原告;4、在2014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多次去原告父母家中力求和谈,但是一直未见到原告;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10月,原告彭某与被告魏某经彭某姨妈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偶尔会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2年1月23日,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吵闹后,外出打工,双方联系日益减少。2013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4月23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望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在本院判决后,双方感情未出现任何好转,并继续分居。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彭某与被告魏某婚后一直因感情不和直至分居,现分居已达两年;且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也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双方感情并未明显好转,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白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