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汪敏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反诉被告)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市人,住*****。委托代理人黄琦,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锋,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汪**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编号(2013)楼民初字第662号文书拟稿人杨艳红报批时间2015年4月3日原告汪**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庭长审批意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