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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黄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黄某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JunichiroTsukamoto.委托代理人吕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辉。原告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黄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韦莹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