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黄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黄某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JunichiroTsukamoto.委托代理人吕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辉。原告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黄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韦莹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