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和春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春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306号原告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屯村22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为,总经理。被告和春立,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春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春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