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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马英春、马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负责人李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岐,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马英春,居民。被执行人马振兴,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英春、马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124.57元、诉讼费1241元,执行费15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振兴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241元,缴纳执行费1555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马振兴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马英春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