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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宋伯友与葛谷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伯友,葛谷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5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58号原告宋伯友。被告葛谷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伯友与被告葛谷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伯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