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樵、郑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樵,郑靖,余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勇、林全喜,该联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余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靖,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余明华,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樵、郑靖、余明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建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清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