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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41-2号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1号(顺昌工业园2幢)。法定代表人:黄盛龙,总经理。被告:张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湾小区**#*单元***室。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