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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39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男,1961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月23日被逮捕;因羁押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梁×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冒充国务院发改委的工作人员,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在本市大兴区黄村镇尚都凯瑞酒店等地,以提供北京第二机场建设项目为由,骗取王×1、刘×、王×2戴尔牌电脑二台及在尚都凯瑞酒店为其开房住宿、洗浴消费,致使王×1等人共损失人民币84822元。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梁×被查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供述:2013年8月份,我在街上遇到了十年前认识的老黄,他是中建一局的员工,平时没什么联系。聊天时,他说是青云店建筑工程的一个监理,问我干什么,我说在国务院发改委下属的一家单位当主任,是局级干部,现在大兴区负责协调二机场的项目,并让老黄找几家承建商一起干,到时给他们点工程,我们互留联系方式就离开了。过了几天老黄联系我说有两个朋友对二机场的项目感兴趣,想见面聊聊,我约老黄在尚都凯瑞酒店见面。8月份的一天老黄带着两个男子,一个姓刘一个姓王,跟我一起在尚都凯瑞饭店吃饭。期间我说自己是国家发改委下属单位的主任,负责二机场项目。姓王男子说他是×公司的总经理,姓刘的说是做工程的。我表示可以为他们联系工程,如果想做就找地方搭建一个平台用于联系此事,然后就各自离开了。我自己找尚都凯瑞朱×经理,表示想租个房间办公,朱推荐了一间行政套间,并且每天预留出两个会议室,最终房价是每天1599元,然后我就离开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姓王男子联系我说找到了一家承建商,约我在尚都凯瑞见面。我和那个承建商谈了一下机场的项目,对方要求我提供相关文件和规划图,但我无法提供,所以承建商没和我进一步接触。后来姓王男子又先后找了几个承建商,但都因我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和规划图,所以没谈成。从2013年8月份到11月底,我跟姓王男子等人经常在尚都凯瑞吃饭谈机场的事,我一直要求对方尽快找地方将平台搭建起来。2013年11月29日,我又一次提出了搭建平台的事,并表示再不搭建平台这事就黄了,于是老王等人同意在尚都凯瑞租一间房子,我就联系朱×说要开行政套间,姓王男子刷银行卡交了182天的房钱,共30万元,并交代房间是我住,在酒店的消费我直接签单就可以。次日,我约老黄和姓王男子去星城商厦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台式电脑,花了1万余元,姓王男子交的钱。之后我们三人回到尚都凯瑞×房间,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来慢慢的我就不联系老黄了,老黄也不再管这件事了。×房间每天白天都是姓王男子和姓刘男子联系承建商用,到了晚上我就回去住,期间我都是在酒店吃饭,也经常消费。12月17日,我给朱×打电话说办一张洗浴消费卡,她安排一个女服务员给我办的,我当时从30万元预交款里划出2万元交的钱。2014年1月10日晚上,姓刘男子他们说我是骗子,并报了警。我不是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是吹牛,这样在外面办事有面子,也方便我从姓王男子那里骗吃骗喝。我联系不上二机场的项目,是瞎说的,这样才能让姓王男子给我花钱,供我消费。我把姓王男子买的一台DE**笔记本电脑拿到家里了,还办了一张2万元的尚都凯瑞酒店的洗浴卡,剩下的就是吃吃喝喝还有开房的钱了。2、被害人王×1陈述:2013年1月份左右,刘×通过王×2认识我,刘×说他是干工程的,知道我以前是北京×公司的副总经理,人脉比较广,说以后有工程互相通个气,一起干。2013年8月份(具体哪天忘了),刘×、王×2和黄×一起找到我,黄×自称以前是北京×局二公司的员工,现在和我一样都退休了,有个十多年前的朋友姓梁,已经很久没见过面,前段时间碰到了,姓梁的说他负责二机场的工程,黄×问我有没兴趣找姓梁的接触一下,看能不能搞到工程,我和刘×、王×2都表示同意,并让黄×将姓梁的约出来见个面。当天晚上黄×将姓梁的约到了尚都凯瑞酒店二层包间吃饭,我、刘×、王×2和姓梁的见了面,黄×给我们介绍,说他是国家开发委(具体名称忘记了)负责二机场建设工程的负责人,我们管他叫梁主任。我们互相都介绍了一下,梁主任说他负责二机场建设工程,二机场有一个建设大型物流中心和9平方公里低碳绿色环保小区的项目,让我们与他一起建立一个项目指挥部,通过我们的人脉招揽建筑商、材料商,他建议让我们在尚都凯瑞酒店开一行政套间当指挥部,用来与建筑商、材料商谈生意,当时我们没同意。后他又说让我们先找有资质的建筑商出资办这个指挥部,我们帮他找了几个,那几个建筑商都不同意梁主任提出的要求,就这样一直到了11月底。梁主任说没有指挥部这个平台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还说指挥部最少也要建一年,迫于无奈,我们答应了,但我们认为有半年就够了。2013年11月29日21时许,我们在尚都凯瑞酒店找了×行政套间,房价是每天1599元,我和王×2凑了30万元(我出资20万,王×2出资10万)存到了尚都凯瑞酒店的账户内,名字写的是王×1。11月30日,梁主任提出要我们给他置办办公用品,带我们到星城商场买了戴尔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花费1万元左右,是刘×交的钱。梁主任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入住办公,白天我们也帮他找一些建筑商来谈业务,但都没成功。梁主任在尚都凯瑞酒店的消费都是走我的帐。最开始几天梁主任办公还像个样子,到了12月9日,我发现用作办公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我们也一直没敢问他。后来我和王×2、刘×上网查了关于二机场建设的问题,发现和梁主任说的不一致,就开始怀疑他,并和黄×说了这个事,我们和梁主任在一起的时候,黄×多次质问他这个工程是不是靠谱,梁主任每次都保证肯定没问题,并让黄×别插手这个事,让黄×别找他了。我们认为梁主任就是骗子,就到尚都凯瑞酒店找到了梁主任并报了警。3、被害人刘×陈述:2013年8月份,黄×找到我,说认识一个朋友姓梁,他有一个工程是建设大兴二机场的,问我愿不愿意见见。我说没问题,当天约了王×1和王×2,让黄×将姓梁的约到了尚都凯瑞酒店二楼吃饭。过程中,姓梁的说他负责二机场的活,他说了算,他是国务院政策经济改革办公室的主任,司局级干部,直接从国务院下派到大兴区负责二机场建设。我们想向他要工程,他说等着,让我们给他在尚都凯瑞酒店开一间行政套间,用作谈业务的平台,当指挥室。我们当时没同意,他又让我们找有资质的建筑商出资提供这个平台,但都没成功。就这样一直到12月底,他和我们说没有这个平台不能继续进行,我们没办法就只能在尚都凯瑞酒店开了×行政套间,每天1599元,先交了半年的押金30万,钱是王×1和王×2出的。他又要两台电脑办公用,带我们到星城商厦买了戴尔笔记本和台式机,花了不到1万元,钱是我出的。梁主任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入住,每天让我们帮他找建筑商谈生意,但都没成功,感觉他就是敷衍了事。每天晚上他自己住在那,让我们回家,后发现梁主任一直在骗我们,就报警了。4、被害人王×2陈述:2013年8月份(具体日期忘了),刘×告诉我和王×1,说认识了一个叫梁×的男子,他负责二机场项目,问我们是否有兴趣和他见面谈,看有没有希望拿一个机场的国家工程,我们同意了。我和梁×在大兴尚都凯瑞酒店见过一次面,听梁×说了点机场工程的事,他提出要在大兴尚都凯瑞酒店包一间房,作为筹备处办公室,但我们都没同意。之后刘×主要和梁×电话联系,我是王×1的司机,也没详细打听过。2013年11月30日,我、王×1、刘×和梁×在尚都凯瑞酒店吃饭,梁×还说包房的事,王×1和刘×同意了,我也想入股,就拿出了10万元,王×1拿了20万元,在尚都凯瑞开了一个户,户名写的是王×1,存了30万元,包了×房,每天1599元。之后的事主要是王×1、刘×和梁×在来往交谈,到2014年1月10日王×1和刘×说梁×是骗子,我们就报警了。5、证人黄×证言:2013年8月份,我、刘×、王×1和梁×在尚都凯瑞酒店一起吃饭,梁×自我介绍是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局级干部,在大兴负责二机场的工程项目,这个工程是国家投资,有上千个亿,钱就在他们单位手里,他可以拿出一部分给我们,让我们搭建一个平台联系建筑商做这个工程。我和刘×、王×1觉得挺靠谱就开始跑这件事。王×1通过关系找了几家建筑商和梁×见面谈二机场工程的事,但梁×一直拿不出相关的文件和规划图,建筑商就都没和梁×进一步接触。之后梁×一直约我们在尚都凯瑞酒店吃饭,每次都说让我们尽快把平台建起来,一直到2013年11月30日,梁×让我们带他去商场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机电脑,花了1万多元,买完电脑我们就去了尚都凯瑞酒店×房间,这时我才知道王×1在那里租了房子用于搭建平台。之后我听王×1说梁×让我别再管这件事了,我就主动退出了,再往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6、证人朱×、马×证言:二人分别是北京尚都凯瑞国际酒店销售经理、收银员。2013年10月中旬,有一名姓梁的中年男子称要开一间长包房办公居住两用,给他介绍了价格1599元的行政套间,姓梁男子要求每天提供两个会议室和餐厅包房,并免费提供一人份的三餐,谈完互留了电话后他就离开了。约2013年11月29日傍晚,姓梁男子带着两名男子来酒店吃饭,饭后姓梁男子三人说要把之前谈好的长包房半年的费用交了,安排了×号房,姓梁男子三人在一层收银台交了30万人民币,其中182天房费是291018元,剩余的钱就用作押金。是一个姓王男子刷卡交的钱,银行刷卡单也是姓王男子签的字,姓王男子说以后是姓梁男子在×房间住,他在酒店的消费直接签单就可以了,付款后他们就离开了。7、消费单证实:梁×于2013年12月份在尚都凯瑞酒店消费人民币75456元、在国美电器及星城商厦消费人民币9366元。8、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梁×的身份。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于2014年1月10日被查获。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电脑等物品已被扣押。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梁×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扣押物品:尚都凯瑞美都钻石贵宾卡一张,发还被害人王×1、王×2;戴尔牌台式一体机、声丽SC2012黑色耳麦一付、NBA牌U盘二个、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威运高旅行背包13513黑色双肩包一个,发还被害人刘×。三、被告人梁×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五千四百五十六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梁×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冒充国务院发改委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以提供北京第二机场建设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不构成犯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梁×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梁×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所提原判认定梁×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梁×所提其没有冒充国务院发改委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以提供北京第二机场建设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消费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梁×实施了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梁×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曾予以供认,其对翻供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在案物品的处理及判令追缴违法所得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梁×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洪波代理审判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