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向明与被告张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明,张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张向明,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四组,农民。被告张新军,男,46岁,汉族,住蒲城县东风街136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明与被告张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张向明负担。审 判 长 武原宁助理审判员 蒙 旋人民陪审员 王 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亢军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