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敦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刘某某,男,192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雁鸣湖镇小山嘴子村一组。原告王某某,女,88岁,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雁鸣湖镇小山嘴子村一组。被告刘某甲,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刘某乙,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刘某丙,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刘某丁,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刘某戊,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延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