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尚云与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尚云,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51-2号原告:吴尚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大桥镇红旗行政村中***号。被告: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汀军,总经理。原告吴尚云诉被告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