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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宁波凌翼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与何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凌翼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何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宁波凌翼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益。委托代理人:陈文斌。被告:何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凌翼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凌翼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