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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任明国、张东吉与张东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国,张东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08号原告任明国,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吉,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69号2号公建楼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国与被告张东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明国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明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任明国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