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领卡号为×××的信用卡,于2011年1月29日使用该卡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6月7日,张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534.22元。因张某某自行变更电话号码且不在登记地居住,致使发卡银行无法找到张某某,无法向其催收透支款项,张某某透支银行款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2014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现张某某家属已代其偿还银行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张某某办理信用卡资料、透支信用卡金额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高某某、陶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其家属已代其偿还银行全部款、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