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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宋某某,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岐山,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7月同居生活。2002年7月11日双方生一女儿取名关某,现随原告生活。2004年7月22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赌博成性,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0月份因被告有外遇,离家出走至今再未回家,现双方夫妻关系确难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被告关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7月11日双方生一女儿取名关某,现随原告生活。2004年7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0月间,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感到被告离家长期不归,夫妻关系难以维持,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公告向被告关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被告离家长期不归,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部分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关某由原告宋某某抚养,仍是父母双方之女。被告关某某一次性支付宋某某女儿抚养费96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高宏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