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第95号原告严某,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大驹,男,33岁,农民,住商城县双椿铺镇。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订婚,认识19天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3月29日,原、被告在商城县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原、被告结婚前感情基础差,被告隐瞒了已婚事实。由于仓促结婚,婚前对被告不了解。结婚当天才了解到被告婚前有过婚史。为迎娶被告,原告父母四���借债筹集100800元彩礼给被告,被告竟隐瞒婚史实在让原告及原告家人愤怒!婚后原告还是勉强接受了被告,期望能与被告好好过日子。婚后半年左右,被告突然提起领养一个孩子,被告这一怪异想法引起原告及原告父母的警觉。经了解被告与前夫离婚的原因就是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得知这一情况后,原告动员并陪同被告去各大医院检查,治疗近一年时间仍无效果。婚后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为此常发生争吵,矛盾也日益加剧。2014年3月初被告就回到了妈家,虽经双方家人做工作,但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还将原告父亲存在亲戚处的50000元现金及利息取去。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没有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退还结婚给予被告的彩礼。被告未举交答辩状,当庭辩称,被告没有婚史,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当初没有收到那么多彩礼,彩礼都购买嫁妆带到原告家去了。关于50000元存款问题,不同意返还,此款是我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我保管,入股商城县武氏贸易有限公司。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心脏有问题,是弱势群体,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2月相识,2010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4月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告怀疑被告有过婚史,但未举交相关证据,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曾陪同被告去商城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但检查结论不完全一致。治疗效果不明显,被告仍未怀孕,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未能和好,原告于2015年元月21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陈述婚前给予被告彩礼款100800元,被告认可28000元,并用于购买结婚嫁妆。2011年3月12日以王兰名义交到商城县武氏贸易有限公司款40000元,入股获利16200元,共计56200元(庭后原告放弃要求返还)。被告结婚时带到原告家嫁妆有豪爵摩托车、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海尔电视机、组合沙发、三组合柜,其中豪爵摩托车、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现已由被告持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民事诉状;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商城县武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被告提供的商城县武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被告提供的商城县双椿铺镇王店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持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近五年,已失去信任而致分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被告也不承认有共同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可曾收到原告彩礼款28000元购买了嫁妆,故现存放在原、被告各家的嫁妆物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未提供其有心脏病的证据,其要求给予经济帮助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严某与王某离婚;二、豪爵摩托车、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归被告所有,海尔电视机、沙发、三组合柜归原告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向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