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立,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5)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自2005年开始信奉邪教“门徒会”,并担任邪教“门徒会”张掖小区1号分会点配执,常年在外传教,发展邪教人员,先后给张掖市居民雷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闵某某、闫某某等多人传播邪教。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邪教资料84张,经甘肃省公安厅反邪教���查总队鉴定:其内容均为邪教“门徒会”宣传内容。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查获的宣传资料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辩称: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在教会中身份的认定有误,被告人不是配执身份,而是普通会员;2、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资料,只能说明被告人信教,并不能说明被告人在外传播邪教。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赵某某只是单纯的对他人进行传教,诱导他人信教,并未利用邪教组织对抗政府机关和破坏法律实施。其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但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并未造成直接、客观的损害后果;2、被告人赵某某没有���意破坏社会稳定的意图;3、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已有悔过表现,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希望对被告人赵某某做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判决。经审理查明:“门徒会”邪教组织系1995年中办、国办和公安部认定的二十一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之一。被告人赵某某自2005年开始信奉邪教“门徒会”,系邪教“门徒会”信徒,常年在外传教,发展邪教人员。先后给张掖市居民雷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闵某某、闫某某等多人传播邪教。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邪教手抄资料34张、灵歌百篇书籍一册,经甘肃省公安厅反邪教侦查总队鉴定:其内容均属“门徒会”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品。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自2005年信奉“三赎基督”,政府叫“门徒会”。从家中搜出的“三赎基督”材料是他的。他不清楚他属于教��的哪一级,也不清楚其职务,他只是在本村传教。他给赵生有的母亲和赵吉斌传过“三赎基督”。他平时在明永乡和甘浚镇等地传过“三赎基督”。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信的“神”是“三赎基督”,是她丈夫赵某甲给她传的。赵某甲和赵某某是亲兄弟关系,赵某某也在信奉“三赎基督”,而且经常外出,虽然没有明说过,她知道赵某某在传教。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是她丈夫,赵某某信奉“三赎基督”有5、6年了,平时在肃南等地“传教”,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资料是赵某某的。她也信奉过“三赎基督”,现在不信这个教了。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赵某某、赵某甲的母亲。赵某某、赵某甲都在信“三赎基督”。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赵某某、赵某甲是一个社的居民,他们弟兄俩都信“三赎基督”。他们一直在外面“传福���”,平时在社里见不到他们。她儿子赵生有以前有先天性心脏病,被赵某某、赵某甲和他们的母亲拉拢着信了“三赎基督”,他们不让她儿子打针、吃药,说“吃生命粮,喝生命水”,到外面去“传福音”病就好了。她儿子赵生有2005年11月去世了。要是不信这个,说不定她儿子现在还活着。赵某某、赵某甲他们全家都信“三赎基督”,星期五经常有信“三赎基督”的人来聚会。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是他小舅子。他岳母王某某、赵某某、赵某甲都信三赎基督。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公公梁某某、婆婆王某甲都信三赎基督,现在不信了。赵某某与她是亲戚关系,赵某某经常来她家聚会,去年还在他家聚会祷告过。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和赵某甲是他侄子,兄弟俩都信三赎基督,她和她老伴梁某某是2008年8月开始信三赎基督的,是赵某某传教的。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2003年6月开始信奉“三赎基督”。他与赵某某、赵某甲是亲戚。赵某某和赵某甲都信奉“三赎基督”,他们常年在外面“传教”,而且他们全家信奉“三赎基督”。他不清楚赵某某在教会中担任什么职务。10、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认识赵某某、赵某甲,他们都信“三赎基督”。“三赎基督”一号小分会的主执是赵某甲,赵某某是赵某甲下面教会的执事。11、证人赵某乙、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马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们与赵某某和赵某甲是一个社的。赵某某、赵某甲平时基本不在家,他们都信祷告教,祷告教就是门徒会邪教。他们常年在外传教,也在社里传过教。12、证人马某乙、闵某某、闫某某、兰某某、贾某某、师某某、葛某某、闵某甲、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认笔录。证明有一个甘州区口音,中等身材,偏瘦点、眼睛较小的人给他们传过教,具体名字不知道,传教的人给他们讲有病不打针,不吃药,吃生命粮,祷告可保平安。以上10位证人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就是给他们传教的人。13、搜查笔录。证明从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搜出“门徒会”邪教书籍《灵歌百篇》书籍一册、手抄资料34张。14、甘肃省公安厅证明。证明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的宣传资料均属“门徒会”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品。“门徒会”邪教组织系1995年中办、国办和公安部认定的二十一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之一。15、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载明的一致。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在明知“门徒会”系我国明确取缔的邪教组织的情况下,仍积极抄写、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二、随案移交的“门徒会”手抄资料34张、灵歌百篇书籍一册,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贤元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