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韵棠与被告王亚雷、王世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亚雷,王世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某,男,满族,1999年2月12日生,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桂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灏,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礼锋,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雷,男,满族,1967年12月21日生,驾驶员。被告王世德,男,满族,1937年6月12日生,退休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王世德、王亚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力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法定代表人王桂焕及委托代理人孙灏、胡礼锋,被告王世德、被告王亚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母亲王桂焕与被告王亚雷原系夫妻,2013年4月25日经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桂焕与王亚雷离婚。根据民事调解书,原告由王桂焕抚养,王亚雷应当于2016年2月22日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桂焕抚养原告期间居住于该房产,该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由原告持有。但现在被告王亚雷已经将房屋两证挂失补办新证,并在补办新证后将涉案房屋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的爷爷王世德。被告王世德对王桂焕和王亚雷离婚以及房产处理等情况均是知情的,两被告恶意串通意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确认无效。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关于南京市鼓楼区XX新村10号2幢605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亚雷立即将南京市鼓楼区XX新村10号2幢605室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世德辩称:涉案房屋系王世德老两口购买南京市某公司的房子。2013年因为孙子要上学,需要其父母的户口,于是王亚雷、王桂焕夫妻和王世德商量将房屋过户给王亚雷。后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54万元,但王亚雷夫妻未付购房款。后王世德去涉案房屋,发现门锁被换,只好联系王亚雷,才知道王亚雷、王桂焕已经离婚,并处理了涉案房屋。现在要么支付购房款,要么返还房屋。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亚雷辩称:涉案房屋原属父亲王世德所有。2008年为了孩子上学,王世德与本人通过中介进行房产交易,将房子过户至本人名下。2013年王亚雷与王桂焕离婚,王桂焕要求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当时本人表示同意。但是瞒着父亲达成的协议。事后但王桂焕不让父亲进门,所以就产生矛盾。本人同意过几年将房屋过户给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南京市鼓楼区XX新村10号2幢605室房屋系被告王世德购买南京市某公司的房改房。为原告王某上学需要,2008年12月5日王亚雷与其父亲王世德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王亚雷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房价款为54万元。后双方房屋过户至王亚雷名下。2013年4月26日王亚雷以王桂焕为被告诉至本院((2012)鼓民调初字第1492号案件),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亚雷与被告王桂焕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由被告王桂焕抚养。原告自2013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王某当月生活费1200元,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王某教育费6000元,直至王某18周岁止。三、原告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XX新村10号2幢605室的房产,由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前过户给王某。被告王桂焕在抚养王某期间居住于该房产。四、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6万元,该款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每次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五、双方无其他纠葛。”2013年9月9日王世德以王亚雷为被告诉至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5484号案件),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就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XX新村10号2幢605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后王世德撤回起诉。2014年8月26日王世德与王亚雷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世德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为60万元。后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王世德名下。于是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已经由被告王世德转让被告王亚雷,并登记在王亚雷名下,因此王亚雷与王桂焕在离婚过程中,处分涉案房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世德与被告王亚雷系父子关系,王世德明知其子王亚雷与王桂焕已经就离婚及涉案房屋的问题达成协议,却与王亚雷以买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王某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此被告王亚雷、王世德应该将上述房屋重新过户至王亚雷名下。当然王世德可以向王亚雷主张未支付的购房款。现在涉案房屋在登记王世德名下,原告王某要求王亚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没有法律依据,且也没有达到王亚雷与王桂焕约定的过户条件,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德与被告王亚雷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277元,减半收取51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38.5元,由被告王世德、王亚雷负担8000元,由王桂焕负担2138.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纳户名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为10×××76)审 判 员 周力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庄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