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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蕊蕊,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蒋蕊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东街路口南侧时,被正在执行夜查任务的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当执勤民警吕某、楚某上前检查时,被告人张某甲对民警吕某推搡并用巴掌将吕某警帽打掉在地,用脚将民警楚某踹倒在地上,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造成群众围观和交通阻塞,之后被告人张某甲被赶来处警的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传唤至东关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被告人张某甲又用拳头将派出所墙上的两块瓷砖砸碎了。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东街路口南侧时,被正在执行夜查任务的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当执勤民警吕某、楚某上前检查时,被告人张某甲对民警吕某推搡并用巴掌将吕某警帽打掉在地,用脚将民警楚某踹倒在地上,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造成群众围观和交通阻塞,之后被告人张某甲被赶来处警的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传唤至东关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被告人张某甲又用拳头将派出所墙上的两块瓷砖砸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楚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吕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张某甲的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而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潍坊市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证实被害人吕某外伤、软组织伤;被害人楚某腹外伤、软组织伤。2、证明、人民警察证,证实被害人吕某、楚某均系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一中队民警。3、抓获经过,证实潍坊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归案。4、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系成年人。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楚某、吕某的损失,二被害人对张某甲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张某甲的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在四平路与东风东街交叉路口,其看到执勤交警正在查酒驾,一个高个光头男青年(即张某甲)推搡执勤的交警,并将警帽打在地上,一个身材较瘦的交警捂着肚子蹲在地上的事实。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在四平路与东风东街交叉路口,其看到执勤交警正在查酒驾,两名男青年骑着一辆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拦住之后,高个光头男青年(即张某甲)推搡其中一个执勤的交警,用脚踹其中一个执勤交警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张某甲骑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其,行至四平路东风东街红绿灯处,被正在执勤交警拦住,张某甲跟执勤交警争执起来了。后来民警到达现场,将其与张某甲传唤到东关派出所,又来到交警一中队跟交警交涉,后又被带回东关派出所,张某甲把东关派出所墙上的两块瓷砖用拳头砸碎了的事实。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20时30分许,其按上级部署在东风街与四平路交叉路口开展夜间违法集中整治行动过程中,有两名男青年驾驶一辆白色的摩托车,不接受检查,并对执勤人员推搡、辱骂,对方高个光头男子(即张某甲)先用右手推搡了吕某,然后又用左手打了吕某的头部和前胸,然后又用脚踹了楚某腹部一脚。对方高个光头男子把吕某的帽子打掉在地上,并把吕某的执法记录仪的摄像头打坏了,吕某的头部有明显的疼痛;楚某的腹部有明显的疼痛。5、证人张某乙、孙某、郭某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9月18日晚上20时30分许,在协助交警吕某、楚某等人执行夜查任务时,被告人张某甲推搡吕某、打掉吕某警帽,并用脚踹楚某腹部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楚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晚20时50分许,其与同事在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南侧开展夜间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有两名男青年在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南侧与其同事发生争执,阻碍执行,其中一名高个光头男青年(即张某甲)用左手推了吕某一下,并用右手巴掌打吕某,其上前制止,后被踹了上腹部一脚。这两名男青年阻碍其正常执行公务,并造成了路口车辆严重阻塞,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通行。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晚上20时40分许,其与同事在奎文区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南侧开展夜间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时,对一辆疑似酒后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检查,摩托车上的两名男青年一直不配合,乘坐后座的穿红色T恤的男青年(即王某)将协警张某乙推至马路牙子上,其上前口头警告对方不要阻碍执法,对方高个光头男青年(张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对其进行谩骂,还用手推搡,后用右手巴掌打其头部和前胸,把警帽打在地上,把执法记录仪摄像头损坏了,其被打得头部发晕、下巴疼痛、胸口发闷。(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20时30分许,其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王某行驶至四平路东风东街红绿灯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住,执勤交警将摩托车钥匙拔下,其与交警发生争执,推搡了其中的两名执勤交警,后被传唤到东关派出所时,发现手机和钱不见了,到交警一中队找交警要,一中队不开门,其用脚踹了一中队的大门,后又被带回东关派出所,把东关派出所墙上的两块瓷砖用拳头砸碎了。(五)视听资料1、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大队一中队执法记录录像资料,证实2014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2、东关派出所监控录像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损坏东关派出所墙壁瓷砖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孙晓明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