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陈立强、秦志峰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陈立强,秦志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夏茂德,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成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79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陈立强。被执行人秦志峰。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夏茂德。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成章。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建民与陈立强、秦志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