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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何某。被告黄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以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