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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灵侠与谢方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灵侠,谢方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孙灵侠,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谢方仲,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孙灵侠与被申请人谢方仲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孙灵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方仲名下位于濉溪县某号房屋、某号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孙灵侠名下淮北市某号房屋、担保人朱玉倩、纵建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灵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方仲名下位于濉溪县某号房屋(备案号:*******)、濉溪县某号房屋(备案号:*******);二、查封申请人孙灵侠名下淮北市某号房屋(备案号: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朱玉倩、纵建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权证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