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尹以朋与刘文文、刘建行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以朋,刘文文,刘建行,娄存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尹以朋。被告:刘文文。被告:刘建行。被告:娄存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以朋诉被告刘文文、刘建行、娄存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文文、刘建行、娄存号的银行存款5891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文文、刘建行、娄存号银行存款5891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太楼审 判 员 季秀哲人民陪审员 赵廷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