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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李某甲,女,1965年出生。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