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李某甲,女,1965年出生。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