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冬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富,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159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送达被告人李冬富。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冬富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永第民生市场D区20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惠普”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906.67元。二、2014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冬富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永第民生市场C区06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华硕”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606.67元。三、2014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冬富在昆明市官渡区永第民生市场B栋56号,盗走被害人龙某某的“戴尔”牌INSPIRON14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玉器25件。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5.83元。被盗25件玉器价值人民币76,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冬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认为:1、被告人李冬富共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2、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0,440元;3、被盗笔记本电脑及玉器已发还被害人;4、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提出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冬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成锐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孙耀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倪静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