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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明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发富,公司职工被告凌涛,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