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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菲与符国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菲,符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丁菲。被执行人符国俊。申请执行人丁菲与被执行人符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3)琼州证字第46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公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符国俊名下海口市龙舌坡153号(产权证号:HK055XXX**);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