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新民与生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民,生安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朱新民,男。委托代理人:李守忠、杨扬,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生安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民与被告生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民以被告生安树外出打工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新民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