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道吾列提?阿合买提与哈拉克?哈森、乃孜拉?北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道吾列提·阿合买提与哈拉克·哈森、乃孜拉·北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道吾列提·阿合买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尔肯,1970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哈拉克·哈森,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被告乃孜拉·北山,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樊蓓,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努尔比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吾列提·阿合买提与被告哈拉克·哈森、乃孜拉·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吾列提·阿合买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道吾列提·阿合买提负担。审判员 袁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