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堂信用社申请执行王青录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堂信用社,王青录,王更林,高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堂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尚小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青录,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更林,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高书梅,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牟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青录、王更林、高书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青录、王更林、高书梅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王青录、王更林、高书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青录、王更林、高书梅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