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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丁志光,群众,农民,住本村西区。2014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客车沿39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曲江村西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汪某相撞,造成王某、汪某受伤。经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说明、赞皇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证明;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祁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