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马某某,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代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马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记员罗建华 来自